定期国际航空运输管理规定(2017年) 第五条

第五条 民航局对申请人的申请,除按本规定第三条规定审核外,还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符合我国与外国政府签订的航空运输协定。

符合我国国家发展战略和国际航线总体规划。

对于航权开放的国家或航线,民航局根据本条第(一)项、第(二)项制定目录,目录内的航线不限定指定承运人、运营航线、运营班次及运力安排。对于其他航线,在符合有关航权安排的前提下,当某条国际航线年均客座率达到75%以上,并且已飞公司不能增加运力时,可增加新的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