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宗教院校管理办法(2021年) 第五章 教师与学生 第五十二条 宗教院校管理办法(2021年) 第五十二条 第五章 教师与学生 第五十二条 宗教院校学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的,宗教院校应当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颁发毕业证书。 符合宗教院校学位授予条件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当依照宗教院校学位授予的有关规定颁发学位证书。 第五十一条 目录 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