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宗教院校管理办法(2021年) 第五章 教师与学生 第四十八条 宗教院校管理办法(2021年) 第四十八条 第五章 教师与学生 第四十八条 宗教院校应当对教师、管理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师德师风、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或者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宗教院校应当对违反师德规范或者行为准则的教师,依法依规依纪进行处理。 第四十七条 目录 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