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宗教院校管理办法(2021年) 第五章 教师与学生 第四十七条 宗教院校管理办法(2021年) 第四十七条 第五章 教师与学生 第四十七条 宗教院校应当鼓励教师按照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的要求,开展教理教义教规阐释和学术研究,进行学术交流,并提供便利条件。 第四十六条 目录 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