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院校管理办法(2021年)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四条 在宗教院校专门从事宗教专业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宗教院校教师资格。宗教院校教师职称实行评审聘任制度。宗教院校教师资格申请认定和职称评审聘任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获得普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人员视为已具备宗教院校教师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