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宗教院校管理办法(202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宗教院校管理办法(2021年) 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宗教院校由全国性宗教团体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设立。由全国性宗教团体设立的,为全国性宗教院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设立的,为地方性宗教院校。 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设立宗教院校。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