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宗教院校管理办法(2021年) 第四章 教育教学活动 第二十九条 宗教院校管理办法(2021年) 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教育教学活动 第二十九条 高等专科层次宗教教育应当培养学生较好地掌握本宗教的基础理论、教义教规和本专业必备的知识,具有从事宗教教务活动和本专业实际工作的基本能力。 高等专科层次宗教教育基本修业年限为三至五年。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