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和职称评审聘任办法(试行)(2012年) 第五条

第五条 各全国性宗教团体的教育委员会设立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小组和宗教院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小组,分别负责本宗教的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和讲师以上职称评审工作。

宗教院校根据宗教院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小组的评审结果,负责本校讲师、副教授和教授职称的聘任工作,并负责本校助教职称的评审聘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