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和职称评审聘任办法(试行)(201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和职称评审聘任办法(试行)(2012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宗教院校教师职称实行评审聘任制度。 宗教院校教师职称分为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