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宗教院校学位授予办法(试行)(201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宗教院校学位授予办法(试行)(2012年) 第七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各全国性宗教团体的教育委员会设立宗教院校学位工作小组,负责本宗教的宗教院校学位授予工作。 宗教院校学位工作小组由宗教团体有关负责人、宗教院校中、高级职称人员及有关方面专家学者组成。学位工作小组成员名单由全国性宗教团体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