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院校学位授予办法(试行)(2012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宗教院校学位授予资格证书由各全国性宗教团体印制、各全国性宗教团体教育委员会颁发,在宗教界内部有效。

宗教院校学位证书由各全国性宗教团体印制、宗教院校颁发,在宗教界内部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