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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院校学位授予办法(试行)(2012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宗教院校学位授予资格证书由各全国性宗教团体印制、各全国性宗教团体教育委员会颁发,在宗教界内部有效。 第二十四条 藏传佛教院校学衔授予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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