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办法(2022年) 第七章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办法(2022年) 第七章 第七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五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制定资产管理制度,确保本场所的资产安全。 第三十六条 宗教活动场所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文物文化资产等。 第三十七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加强对流动资产的管理,建立健全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和存货等流动资产的管理制度。 第三十八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对固定资产登记造册,设置固定资产明细账或者固定资产卡片,定期对固定资产清查盘点。 第三十九条 宗教活动场所转让无形资产,应当经本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决定,取得的收入计入本场所收入。 第四十条 宗教活动场所使用的土地和拥有的房屋等不动产,应当依法申请不动产登记,领取不动产权证书;产权变更、转移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转移登记。用于宗教活动的房屋、构筑物及… 第四十一条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收藏的文物应当登记入账,按照文物保护有关规定妥善保护利用。 第四十二条 宗教活动场所对依法占有的属于国家、集体所有的财产以及接受政府补助形成的各类资产,应当按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