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办法(2022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宗教教职人员和其他任何人员不得将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产据为己有。

宗教教职人员接收的捐赠给宗教活动场所的钱物,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出具收据并及时入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