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办法(2022年) 第三章 会计核算管理 第十八条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办法(2022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会计核算管理 第十八条 会计核算应当以记录经济业务活动的原始凭证为依据,做到真实、完整。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宗教活动场所会计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