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2010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宗教活动场所款项的出借须经本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借方须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借款凭证,出借数额较大的,借方应提供担保或者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