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2010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宗教活动场所的收入应当用于与本场所宗旨相符的活动以及社会公益慈善事业。

宗教活动场所的支出主要包括:

宗教事务支出;

基本建设支出;

宗教教职人员生活支出及其他工作人员报酬支出;

日常性支出;

从事公益慈善事业和其他社会服务支出;

其他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