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2010年) 第三章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2010年) 第三章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二条 宗教活动场所一般应当制定本场所的年度预算,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以适当方式通报当地信教公民。 第十三条 宗教活动场所的年度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预算一般应当自求收支平衡,量入为出。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