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1994年) 第十七条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1994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犯宗教活动场所合法权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请同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权活动;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