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2023年) 第七十三条
第七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所在地宗教团体是指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市、区、旗)宗教团体。
县(市、区、旗)没有相关宗教团体的,本办法规定的相应职责由设区的市(地、州、盟)宗教团体履行。
设区的市(地、州、盟)没有相关宗教团体的,相应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履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没有相关宗教团体的,相应职责由全国性宗教团体履行。
县(市、区、旗)没有相关宗教团体的,本办法规定的相应职责由设区的市(地、州、盟)宗教团体履行。
设区的市(地、州、盟)没有相关宗教团体的,相应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履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没有相关宗教团体的,相应职责由全国性宗教团体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