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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2023年) 第十章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所在地宗教团体是指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市、区、旗)宗教团体。 第七十四条 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管理按照《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七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宗教事务局负责解释。 第七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2005年国家宗教事务局公布的《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同时废止。
第七十二条 目录 第七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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