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202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2023年) 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宗教活动场所,是指依照《宗教事务条例》等规定登记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下称寺观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 引用法条 宗教事务条例(2017)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