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2021年)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2021年) 第五十二条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2006年国家宗教事务局公布的《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同时废止。 引用法条 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2006) 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2006) 第五十一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