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2021年)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条 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2021年) 第五十条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条 县(市、区、旗)没有相关宗教团体的,本办法规定的相应职责由设区的市(地、州、盟)宗教团体履行。 设区的市(地、州、盟)没有相关宗教团体的,相应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履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没有相关宗教团体的,相应职责由全国性宗教团体履行。 第七章 目录 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