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2006年) 第十五条 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2006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在每年的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的宗教教职人员备案情况报国家宗教事务局。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