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2006年) 第十四条 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2006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藏传佛教活佛传承继位的审批、天主教主教的备案,按照《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及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引用法条 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七条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