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团体管理办法(2019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宗教团体的下列事项,应当事前书面报告其业务主管单位:
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总结;
大额财务支出、重大资产处置、重大建设工程项目;
成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社会组织以及经济实体;
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本团体内部或者本团体与其他方面发生矛盾、纠纷,影响本团体工作正常开展;
发生重大违法违规问题;
其他应当报告业务主管单位的事项。
特殊情况下,不能事前书面报告的,宗教团体应当在事中或者事后及时书面报告其业务主管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