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团体管理办法(2019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宗教团体的下列事项,应当报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批的事项;
调整本团体会长(主席、主任)、副会长(副主席、副主任)、秘书长(总干事)和办事机构以及办事机构负责人,聘请名誉会长(主席、主任);
举办重大会议、活动、培训以及开展对外交流活动;
开展活动拟冠以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作为支持单位、主办单位;
接受国(境)外组织或者个人捐赠宗教书刊、音像制品或者捐赠金额超过10万元;
其他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