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 第七十四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 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或者骗取钱财等违法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 目录 第七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