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五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寺观教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编印、发送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出版公开发行的宗教出版物,按照国家出版管理的规定办理。

涉及宗教内容的出版物,应当符合国家出版管理的规定,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破坏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和睦相处的;

破坏不同宗教之间和睦以及宗教内部和睦的;

歧视、侮辱信教公民或者不信教公民的;

宣扬宗教极端主义的;

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