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 第六章 宗教活动 第四十一条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 第四十一条 第六章 宗教活动 第四十一条 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不得组织、举行宗教活动,不得接受宗教性的捐赠。 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不得开展宗教教育培训,不得组织公民出境参加宗教方面的培训、会议、活动等。 第四十条 目录 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