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 第六章 宗教活动 第四十条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 第四十条 第六章 宗教活动 第四十条 信教公民的集体宗教活动,一般应当在宗教活动场所内举行,由宗教活动场所、宗教团体或者宗教院校组织,由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主持,按照教义教规进行。 第六章 目录 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