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 第三章 宗教院校 第十四条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 第十四条 第三章 宗教院校 第十四条 经批准设立的宗教院校,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法人登记。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