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设立宗教院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明确的培养目标、办学章程和课程设置计划;

有符合培养条件的生源;

有必要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有教学任务和办学规模所必需的教学场所、设施设备;

有专职的院校负责人、合格的专职教师和内部管理组织;

布局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