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 第七章 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 第七章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进行宗教交往,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1994年1月31日国务院发布的《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第四十六条 目录 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