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 第四十六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对宗教事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五条 目录 第七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