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 第四十二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涉及宗教内容的出版物有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对相关责任单位及人员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目录 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