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 第五章 宗教财产 第三十二条 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 第三十二条 第五章 宗教财产 第三十二条 宗教活动场所用于宗教活动的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的宗教教职人员生活用房不得转让、抵押或者作为实物投资。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