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 第三章 宗教活动场所 第二十六条 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 第二十六条 第三章 宗教活动场所 第二十六条 以宗教活动场所为主要游览内容的风景名胜区,其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协调、处理宗教活动场所与园林、文物、旅游等方面的利益关系,维护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 以宗教活动场所为主要游览内容的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建设,应当与宗教活动场所的风格、环境相协调。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