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 第三章 宗教活动场所 第二十五条 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 第二十五条 第三章 宗教活动场所 第二十五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设立商业服务网点、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应当事先征得该宗教活动场所和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