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 第三章 宗教活动场所 第二十一条 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 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宗教活动场所 第二十一条 宗教活动场所内可以经销宗教用品、宗教艺术品和宗教出版物。 经登记为宗教活动场所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下称寺观教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编印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