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 第三章 宗教活动场所 第二十条 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 第二十条 第三章 宗教活动场所 第二十条 宗教活动场所可以按照宗教习惯接受公民的捐献,但不得强迫或者摊派。 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不得组织、举行宗教活动,不得接受宗教性的捐献。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