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2019年) 第二章 资质认可 第十三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2019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资质认可 第十三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五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个月前向原资质认可机关提出申请。原资质认可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