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2019年) 第二章 资质认可 第九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2019年) 第九条 第二章 资质认可 第九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申请人申请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的,应当将申请材料报送其注册地的资质认可机关。 申请材料清单目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另行规定。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