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2019年) 第二章 资质认可 第八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2019年) 第八条 第二章 资质认可 第八条 下列机构不得申请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 本办法第三条规定部门所属的事业单位及其出资设立的企业法人; 本办法第三条规定部门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出资设立的企业法人; 本条第一项、第二项中的企业法人出资设立(含控股、参股)的企业法人。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