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2019年) 第八条

第八条 下列机构不得申请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

本办法第三条规定部门所属的事业单位及其出资设立的企业法人;

本办法第三条规定部门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出资设立的企业法人;

本条第一项、第二项中的企业法人出资设立(含控股、参股)的企业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