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2004年)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六条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2004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六条 安全评价机构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擅自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给予警告,并处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