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2004年)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五条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2004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