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 第五十六条

第五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公民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受他人胁迫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配合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主动投案,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如实交待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的。

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处罚幅度的中档以下确定行政处罚标准,但不得低于法定处罚幅度的下限。

本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的立功表现,是指当事人有揭发他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经查证属实;或者提供查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重要线索,并经查证属实;或者阻止他人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违法犯罪嫌疑人的行为。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