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 第五十五条

第五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危及公共安全或者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一年内因同一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其违法行为呈持续状态的;

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行政执法人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