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 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六条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生产经营规模较小、未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的;

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